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3年度投簡聲字第30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投簡聲字第30號
- 聲請人
- 吳尚臻
- 相對人
- 南投國宅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田坤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是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以不停止為原則,除非有強制執行法第18條但書所規定之情形時,始得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又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限於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至終結前為之,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後即不應准許(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34號裁定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持本院103 年度投小字第41號民事小額確定判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執字第16165 號清償債務事件受理執行,並查封聲請人之存款及不動產在案,惟聲請人業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並經本院103年投簡字280號審理中,如不停止該案之強制執行,恐日後有甚難回復原狀之損害,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停止上開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持本院103 年度投小字第41號民事小額判決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查封聲請人之存款及不動產,嗣聲請人向本院支付案款新臺幣83,462元,經本院通知相對人到院具領而全數清償完畢,由本院撤銷扣押命令及塗銷查封登記,是系爭強制執行程序已終結,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上開強制執行事件卷宗查明屬實。是本件強制執行程序既已終結,自無從停止執行,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