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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3年度投簡聲字第30號

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鍾淑慧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投簡聲字第30號

聲請人
吳尚臻
相對人
南投國宅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田坤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是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以不停止為原則,除非有強制執行法第18條但書所規定之情形時,始得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又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限於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至終結前為之,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後即不應准許(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34號裁定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持本院103 年度投小字第41號民事小額確定判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執字第16165 號清償債務事件受理執行,並查封聲請人之存款及不動產在案,惟聲請人業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並經本院103年投簡字280號審理中,如不停止該案之強制執行,恐日後有甚難回復原狀之損害,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停止上開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持本院103 年度投小字第41號民事小額判決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查封聲請人之存款及不動產,嗣聲請人向本院支付案款新臺幣83,462元,經本院通知相對人到院具領而全數清償完畢,由本院撤銷扣押命令及塗銷查封登記,是系爭強制執行程序已終結,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上開強制執行事件卷宗查明屬實。是本件強制執行程序既已終結,自無從停止執行,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5 日

法 官 鍾淑慧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3年度投簡聲字第30號於民國 103 年 09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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