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3年度投小字第41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投小字第41號
- 上訴人
- 吳尚臻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投國宅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2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臺幣82,8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