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7年度投小字第435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投小字第435號
- 抗告人
- 吳尚臻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南投國宅管理委員會、王蓁蓁、田坤征、李英春間返還管理費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 年12月6 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投小字第435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南投國宅管理委員會、王蓁蓁、田坤征、李英春間返還管理費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 年12月6 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