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裁定
110年度投小字第453號
- 原告
-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建烽
- 被告
- 陳瑩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於民國107年11月即居住於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並於108年8月7日將戶籍遷入該址,且迄今仍居住於該址。是本件被告之住所地位處彰化縣田中鎮,管轄法院應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原告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自有未恰,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