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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裁定

110年度投小字第453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林彥宇

原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建烽
被告
陳瑩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於民國107年11月即居住於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並於108年8月7日將戶籍遷入該址,且迄今仍居住於該址。是本件被告之住所地位處彰化縣田中鎮,管轄法院應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原告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自有未恰,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請注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0年度投小字第453號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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