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2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投簡字第242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許慧珍

上訴人
即被告
葉宏基
即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葉穎泉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施清火律師
被上訴人
即原告
王家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有應繳裁判費而未繳之情形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對於簡易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程序準用之。次按上訴人有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依書狀上之記載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者,原第一審法院得不命補正,即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定有明文。又前開所謂「上訴人有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係指上訴人已委任律師為上訴審訴訟代理人者而言(最高法院106年度台簡抗字第19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委任施清火律師為第二審訴訟代理人,於民國114年2月17日具狀提起上訴,其上訴狀及委任狀於114年2月20日到院,有上訴人民事上訴狀暨後附民事委任狀、民事上訴狀上之本院收文戳章在卷可佐。觀之上訴人上訴聲明記載:「一、原判決不利於被告部分廢棄。二、上開廢棄部分,原告在第一審之訴駁回。三、第一審、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足徵上訴人係對本院第一審判決被告敗訴之金額即新臺幣581,747元本息全部提起上訴,此等金額清楚、明確,而上訴人提起上訴須繳納裁判費,既屬法定程式,自為嫺熟法院事務之律師於專業上所應知悉者。詎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首揭規定預納裁判費用,且直至上訴期間屆滿均未補繳,有本院南投簡易庭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參,揆諸前揭說明,足認上訴人之上訴不合法,爰不定期間命為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藍建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2年度投簡字第242號於民國 114 年 03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交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