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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投簡字第15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蔡孟芳

上訴人
即原告
陳淑美
訴訟代理人
鄭希傑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劉曉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萬2,000元。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40元,逾期未補繳,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對於簡易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於114年5月19日具狀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本件訴訟本院第一審為上訴人敗訴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聲明廢棄原判決,是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1萬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40元。爰限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倘逾期未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即裁定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蔡孟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蘇鈺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4年度投簡字第159號於民國 114 年 06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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