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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9年度埔簡字第72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趙思芸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埔簡字第7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江振貴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進傳、江文平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99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726,640元{(7+20

+13+170+14938)180=00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040

元。另上訴人即第一審原告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惟其

第一審裁判費為28,027元,尚欠24,167元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補繳上開第一、二審所欠裁判費餘

額,即第一審裁判費24,167元及第二審裁判費42,040元,逾期不

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7  日

               法 官 趙思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9年度埔簡字第72號於民國 100 年 0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土地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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