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9年度埔簡字第72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埔簡字第7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江振貴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進傳、江文平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99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726,640元{(7+20
+13+170+14938)180=00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040
元。另上訴人即第一審原告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惟其
第一審裁判費為28,027元,尚欠24,167元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補繳上開第一、二審所欠裁判費餘
額,即第一審裁判費24,167元及第二審裁判費42,040元,逾期不
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