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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9年度投簡字第171號

給付差額地價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鍾淑慧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投簡字第171號

原告
南投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萬春律師
被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差額地價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普通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31條之2 第2 項定有明文。又因不動產之公法上權利或法律關係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5條亦有明文規定。復按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旨在確保人民得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及受公平之審判。至於訴訟救濟究應循普通訴訟程序抑或依行政訴訟程序為之,則由立法機關依職權衡酌訴訟案件之性質及既有訴訟制度之功能等而為設計。我國關於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之審判,依現行法律之規定,分由不同性質之法院審理,係採二元訴訟制度。除法律別有規定外,關於因私法關係所生之爭執,由普通法院審判;因公法關係所生之爭議,則由行政法院審判之,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448號解釋可資參照,合先敘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所有重劃前坐落南投縣草屯鎮○○段322-1 地號土地,前參加南投縣草屯鎮南埔二期農地重劃,經依農地重劃條例第25條及該法施行細則第42條辦理土地分配公告及通知,後更依同條例第34條及施行細則第49條辦理地籍確定測量完畢。重劃後,被告受分配之土地為青宅段325、356地號,面積各1710、1950平方公尺,地價分別為新台幣(下同)4,082元、2,500元,應繳納差額地價101,556元,嗣經確定測量後面積各為1740.54、1978.12平方公尺,經核算應繳交差額地價296,521 元。然被告經催繳能未履行,爰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296,521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按訴訟事件究為公法訴訟或民事訴訟,應依原告作為訴訟標的之事項加以判斷。查本件作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乃被告因農地重劃之公權力行政行為,致原告因多分配土地而有不當之財產利得,所發生之土地差額地價費用請求權,該請求權既係因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之措施所發生之請求權,並非私經濟行為而生之權利,核屬公法性質之爭議,應由行政法院審判。雖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第51條規定:「農地重劃後實際分配之土地面積超過應分配之面積者,縣(市)主管機關於重劃土地交接後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就其超過部分,按查定重劃地價,限期繳納差額地價,逾期未繳納者,依民事訴訟法督促程序規定,聲請法院以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惟其僅係賦予被告可依民事訴訟法之督促程序取得執行名義,並非否定本件屬公法上之爭議。玆原告向無受理訴訟權限之本院起訴,容有誤會,爰依職權裁定移送至有受理受理訴訟權限之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31條之2第2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7 日

法 官 鍾淑慧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淑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9年度投簡字第171號於民國 99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差額地價,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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