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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 15 條(因不動產徵收徵用或撥用之訴訟之管轄法院)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不動產徵收、徵用或撥用之訴訟,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2. 除前項情形外,其他有關不動產之公法上權利或法律關係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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