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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15因不動產徵收徵用或撥用之訴訟之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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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不動產徵收、徵用或撥用之訴訟,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2. 2.除前項情形外,其他有關不動產之公法上權利或法律關係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15條第1項規定,不動產徵收、徵用、撥用之訴訟專屬不動產所在地行政法院管轄,不得選擇其他法院。

Q · 房子被徵收要去哪個法院告?

去不動產所在地的行政法院,這是專屬管轄不能選。

依行政訴訟法第15條第1項,徵收、徵用、撥用三種不動產爭議「專屬」不動產所在地的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跟你住哪、處分機關在哪都無關。土地在屏東就到南部打,遞錯法院會被移送,但移送期間救濟期限(訴願決定送達後2個月)不會暫停。第2項則放寬:非徵收的不動產公法爭議可選不動產所在地或被告所在地。

白話解讀

房子要被政府徵收,土地要被強制撥用,這種事情砸下來的時候,你的第一個動作可能是找律師、查理由、寫訴狀。但比這些都早一步的,是選對法院。徵收、徵用、撥用這三種爭議是「專屬管轄」,意思是你只能在不動產所在地的高等行政法院告,沒有第二個選擇。你住台北、處分機關在中央,但土地在屏東,案子就是要到南部打。選錯了,案子不是直接駁回就是被移送,而救濟期限是 2 個月,移送的時間都從這 2 個月裡扣。第二項是給你的彈性:其他不動產爭議(不是徵收、不是撥用)可以選不動產所在地,也可以選被告所在地。這個選擇權是你的武器,不是限制。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15條為不動產爭議的管轄分配規範。第1項就徵收、徵用、撥用三類爭議採「專屬管轄」,強制由不動產所在地行政法院審理且不得合意變更;第2項就其他不動產公法上權利或法律關係採「任意管轄」,當事人得選擇不動產所在地或依普通審判籍起訴。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房子被徵收要去哪個法院告?

依行政訴訟法第15條第1項,徵收、徵用、撥用屬專屬管轄,只能在不動產所在地的高等行政法院起訴,跟戶籍或住所無關。

Q2告錯法院案子會怎樣?

法院會裁定移送有管轄權法院,但訴願決定送達後2個月的起訴期限不會暫停,移送期間時效照樣流逝。

Q3不是徵收的不動產糾紛能選法院嗎?

可以,第15條第2項為任意管轄,得選不動產所在地或被告機關所在地起訴。

Q4什麼是專屬管轄?

法律規定特定事件只能由特定法院審理,當事人不得以合意或應訴變更。

Q5徵收、徵用、撥用差在哪?

徵收國家有償取得、徵用暫時使用後返還、撥用政府機關間移轉,三者都適用專屬管轄。

Q6第15條第1項和第2項差在哪?

第1項專屬管轄不能選法院,第2項任意管轄可選不動產所在地或被告所在地。

Q7徵收訴訟怎麼提告?

確認不動產所在地→對應行政法院轄區→訴願決定送達後2個月內遞訴狀,載明第15條第1項。

Q8不動產跨兩個法院轄區怎麼辦?

本條未明定,可依第16條向直接上級行政法院聲請指定管轄。

Q9徵收訴訟救濟期限怎麼算?

訴願決定送達後2個月內起訴(第106條),徵收事件訴願期間為收到處分後30日。

Q10怎麼確認該去哪個行政法院?

翻徵收處分書找不動產地址,對應台北/台中/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三個轄區。

Q11徵收管轄 vs 普通管轄(第13條)差在哪?

徵收看不動產所在地且強制,第13條以原就被看被告機關所在地且可變動。

Q12專屬管轄能用合意管轄變更嗎?

不能,專屬管轄排除合意與應訴管轄,協議改法院無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第1項 專屬管轄第2項 任意管轄
適用範圍徵收/徵用/撥用三類其他不動產公法上權利或法律關係
能否選法院不能,只能不動產所在地能,不動產所在地或被告所在地
能否合意變更不可
立法目的確保現場勘驗、地籍調查效率兼顧原告訴訟便利

第1項 專屬管轄

適用範圍
徵收/徵用/撥用三類
能否選法院
不能,只能不動產所在地
能否合意變更
不可
立法目的
確保現場勘驗、地籍調查效率

第2項 任意管轄

適用範圍
其他不動產公法上權利或法律關係
能否選法院
能,不動產所在地或被告所在地
能否合意變更
立法目的
兼顧原告訴訟便利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5条第12号(不動産所在地の特別裁判籍)/行政事件訴訟法第12条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20조(부동산 소재지 특별재판적)/행정소송법 제9조
中國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2款(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德國VwGO § 52 Nr. 1(ausschließliche örtliche Zuständigkeit bei ortsgebundenen Rechtsverhältnissen)
法國Code de justice administrative art. R312-7(litiges relatifs aux immeubles, tribunal du lieu de situation)
美國Local action doctrine(forum rei sitae);徵收補償 Tucker Act 28 U.S.C. § 1491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6

(0211022 制定)

被告之官署不派訴訟代理人或不提出答辯書,經行政法院另定期間以書面催告而仍延置不理者,行政法院得以職權調查事實,逕為判決。

(0251218 全文修正)

被告答辯書應具副本。   行政法院應將答辯書副本送達原告。

(0310710 全文修正)

被告答辯書應具副本。   行政法院應將答辯書副本送達原告。

(0641128 全文修正)

行政法院受理行政訴訟,應將訴狀副本及其他必要書狀副本,送達於被告;並限定期間,命其答辯。

(0871002 全文修正)

因不動產之公法上權利或法律關係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0981222 修正)

因不動產徵收、徵用或撥用之訴訟,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除前項情形外,其他有關不動產之公法上權利或法律關係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立法理由本條原規定屬於專屬管轄者為「因不動產之公法上權利或法律關係涉訟者」,惟依此文義,其適用範圍過廣。爰於第一項修正為限於因不動產徵收、徵用或撥用之訴訟,始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至於其他有關不動產之公法上權利或法律關係涉訟者,為調查證據之方便,參酌民事訴訟法第十條及日本行政事件訴訟法第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增訂第二項規定亦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 不動產名詞
  • 徵收名詞
  • 行政法名詞
  • 法律關係名詞
(0211022 制定)

被告之官署不派訴訟代理人或不提出答辯書,經行政法院另定期間以書面催告而仍延置不理者,行政法院得以職權調查事實,逕為判決。

(0251218 全文修正)

被告答辯書應具副本。   行政法院應將答辯書副本送達原告。

(0310710 全文修正)

被告答辯書應具副本。   行政法院應將答辯書副本送達原告。

(0641128 全文修正)

行政法院受理行政訴訟,應將訴狀副本及其他必要書狀副本,送達於被告;並限定期間,命其答辯。

(0871002 全文修正)

因不動產之公法上權利或法律關係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0981222 修正)

本條原規定屬於專屬管轄者為「因不動產之公法上權利或法律關係涉訟者」,惟依此文義,其適用範圍過廣。爰於第一項修正為限於因不動產徵收、徵用或撥用之訴訟,始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至於其他有關不動產之公法上權利或法律關係涉訟者,為調查證據之方便,參酌民事訴訟法第十條及日本行政事件訴訟法第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增訂第二項規定亦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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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訴訟法第 15 條規定:「因不動產徵收、徵用或撥用之訴訟,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除前項情形外,其他有關不動產之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訴訟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政訴訟法第 1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