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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員林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員交簡字第一九八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洪榮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員交簡字第一九八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六九七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参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正被告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執行完畢,五年內,又犯本罪,應論以累犯,依法加重其刑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七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法 官 洪榮謙

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 記 官 楊年雄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員林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員交簡字第一九八號於民國 93 年 1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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