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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員林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員簡字第四О五號

贓物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洪榮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員簡字第四О五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一九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收受贓物,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参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員林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

法 官 洪榮謙

                   書記官 楊年雄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員林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員簡字第四О五號於民國 93 年 1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贓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