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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員林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員簡字第四三三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洪榮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員簡字第四三三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二三三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参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正被告曾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八日執行完畢,有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與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五年內復犯本罪,應論以累犯,依法加重其刑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法 官 洪榮謙

                   書記官 楊年雄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員林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員簡字第四三三號於民國 93 年 1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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