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員林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員簡字第四О五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員簡字第四О五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一九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收受贓物,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参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員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