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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洪榮謙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43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事業負責人,事業不遵行主管機關依法所為停工之命令,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参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稽查總隊中區督察大隊」,補正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與該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一項第七行所載日期、文號補正為「93年11月30日,府授環稽字第0930222554」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2  日

法 官 洪榮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柏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員林簡易庭刑(94年度偵字第4349號於民國 94 年 08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水污染防治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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