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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員簡字第480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陳弘仁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4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68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幫助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正被告甲○○前科部分為其前因搶奪、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6月、3月確定,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再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案件接續執行,甫於95年8月28日執行完畢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8條、第30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法 官 陳弘仁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邱柏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員林簡易庭96年度員簡字第480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