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員簡字第480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4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68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幫助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正被告甲○○前科部分為其前因搶奪、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6月、3月確定,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再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案件接續執行,甫於95年8月28日執行完畢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8條、第30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