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員簡字第430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56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1項第7行所載「1段」更正為「7段」;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1項第3行所載「飯後」更正為「犯後」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查被告所為本案犯罪時間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符合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9條之規定,應予減輕其刑2分之1,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刑法刑法第1條之1,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