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7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員林簡易庭104年度員簡聲字第3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謝仁棠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員簡聲字第3號

聲請人
蕭彩瑕
聲請人
劉大千
相對人
騰泰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玉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捌萬玖仟元後,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1373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04年度員補字第112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裁判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5款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104年度司執字第1373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經調取該執行卷宗及104年度員補字第112號第三人異議之訴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法 官 謝仁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員林簡易庭104年度員簡聲字第3號於民國 104 年 04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執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