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員林簡易庭109年度員小字第20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員小字第20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孝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俊翰間請求返還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6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 條第1項第4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3 項自明。上開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9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