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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員林簡易庭109年度員補字第563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丁兆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員補字第563號

再審原告
陳孝怡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吳俊翰間提起再審事件,查再審原告係對於本院109年度員小字第206號之民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再審原告之再審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970元,則本件再審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為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員林簡易庭109年度員補字第563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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