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員林簡易庭109年度員補字第56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員補字第563號
- 再審原告
- 陳孝怡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吳俊翰間提起再審事件,查再審原告係對於本院109年度員小字第206號之民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再審原告之再審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970元,則本件再審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為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