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1年度員簡字第2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員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1 日
- 當事人彰化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黃錦椿、賴維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員簡字第229號 原 告 彰化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椿 訴訟代理人 郭旭緯 被 告 賴維俊 聚富通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詹明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茲因本件事實尚有未盡明瞭之處,而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員林簡易庭 法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書記官 楊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