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員簡字第229號
- 原告
- 彰化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錦椿
- 訴訟代理人
- 郭旭緯
- 被告
- 賴維俊
- 被告
- 聚富通運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詹明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茲因本件事實尚有未盡明瞭之處,而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員簡字第229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辯論。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茲因本件事實尚有未盡明瞭之處,而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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