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員救字第9號
- 聲請人
- MAYO REJEAN PADILLA(瑞貞)
- 訴訟代理人
- 江來盛律師(法扶律師)
- 相對人
- 張雅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112年度員補字第311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為此聲請准予訴訟救助。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甚明。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業據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准予扶助,並提出該基金會彰化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以為釋明,此外並無不符上開規定之情事;復經本院調閱本院112年度員補字第311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卷宗,核其訴訟亦非顯無理由,是聲請人之聲請,合於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