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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員救字第9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黃英豪

聲請人
MAYO REJEAN PADILLA(瑞貞)
訴訟代理人
江來盛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
張雅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112年度員補字第311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為此聲請准予訴訟救助。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甚明。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業據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准予扶助,並提出該基金會彰化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以為釋明,此外並無不符上開規定之情事;復經本院調閱本院112年度員補字第311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卷宗,核其訴訟亦非顯無理由,是聲請人之聲請,合於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員林簡易庭112年度員救字第9號於民國 112 年 07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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