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員國簡字第2號
上 訴 人即
- 原告
- 黃柏凱
- 原告
- 被 上訴人即
- 被告
- 彰化縣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王惠美
- 訴訟代理人
- 王瑜鈞
- 訴訟代理人
- 劉佳蓉
- 訴訟代理人
- 邱垂勳律師
- 複代理人
- 廖百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22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5,175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按被上訴人人數提出上訴狀之繕本。
理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之上訴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14年9月24日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其上訴之程式尚有欠缺,爰定期命上訴人依上訴範圍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聲明不服原判決,是核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以請求廢棄原審判決對其不利部分為範圍,即為新臺幣(下同)2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75元,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附繕本,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