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2年度員簡字第21號
- 原告
- 丙○○○
- 原告
- 號
- 訴訟代理人
- 方鴻枝律師
- 原告
- 乙○○
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人之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5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5年6月14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