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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員簡字第310號

返還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陳弘仁

原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日之日起伍日內,具狀補正被告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繼承人及戶籍謄本,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聲請人提出之書狀,未記載如主文所示應記載之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規定,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否則即係書狀不合程式,經定期間命補正而不補正者,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查本件於法不合,應予補正。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7  日

          法 官 陳弘仁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員林簡易庭97年度員簡字第310號於民國 97 年 1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貸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