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員簡字第310號
- 原告
-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日之日起伍日內,具狀補正被告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繼承人及戶籍謄本,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聲請人提出之書狀,未記載如主文所示應記載之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規定,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否則即係書狀不合程式,經定期間命補正而不補正者,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查本件於法不合,應予補正。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