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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判決

98年度員簡字第21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廖國佑

原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鹿港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上濱紙業有限公司
被告
巷30
法定代理人
乙○○即劉子毓
統一編號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員簡字第21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3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500,000元,及自民國97年1月31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5,4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因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執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支票一紙,於民國97年1月31日提示,竟未獲兌現之事實,業據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一件為證,被告又不到場或提出書狀為爭執,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三、從而,原告依據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50,000元,及自97年1月31日(提示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法 官 廖國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    表
┌──────┬──────┬────────────┬─────┬──────┐
│發  票  日  │面        額│付      款        人    │支票號碼  │提   示   日│
├──────┼──────┼────────────┼─────┼──────┤
│97年1月31日 │新台幣50萬元│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員林分行│YLH0000000│97年1月31日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
○路36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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