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1 分鐘讀完全文 3,69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79號

空氣污染防制法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李行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79號

                   102年3月6日言詞辯論

原告
楊清科
被告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代表人
劉和然(局長)
訴訟代理人
林彥光

      吳宗哲

上列當事人間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原告不服新北市政府中華民國101 年8月7日北府訴決字第0000000000號(案號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訴願決定撤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理由

一、本件原告係屬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以下罰鍰處分涉訟(本件裁處罰鍰金額為10萬元),及處環境講習2小時,而講習2小時乃行政機關所為與警告、告誡、記點相類似之輕微處分(行政罰法第2條第4款參照),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2、4款規定應適用同法第2編第2章規定之簡易訴訟程序。又本件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於民國101 年10月4 日繫屬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且被告公務所在地為新北市板橋區,嗣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1項、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同年11月5日以101 年度訴字第1576號裁定移送本院行政訴訟庭,合先敘明。

二、本件事實概要:原告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經被告對原告於101年5月8日北環稽字第00-000-000000號裁處罰鍰10萬元、環境講習2 小時之處分(下稱原處分),而原處分於送達原告後,原告於同年6 月14日提起訴願,經訴願機關新北市政府審認原告提起之訴願逾法定期間,乃以101 年8月7日北府訴決字第0000000000號(案號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書,決定訴願不受理,原告不服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本件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於101 年6月8日已提起不服原處分書之訴願書,被告於同年月9日收受,而原告係同年5月10日收受原處分書,是原告提起之訴願係屬合法,訴願決定以程序不合駁回原告之訴願,為不合法。

㈡原告係不在現場時,有他人燃燒廢棄物,非原告所為。雖有場地管理之疏失,但不應由原告承擔。

㈢起訴之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四、被告則以:被告於101年6月14日始收受原告之訴願書,而原告於同年5 月10日收受原處分書,已逾提起訴願之30日法定不變期間,是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並為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五、本件兩造首要爭執點,在於:被告所作成之原處分於送達原告後,原告提起訴願程序,是否逾期?

㈠按訴願法第14條第1、3項規定:「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同法第16條規定:「訴願人不在受理訴願機關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但有訴願代理人住居受理訴願機關所在地,得為期間內應為之訴願行為者,不在此限。」、「前項扣除在途期間辦法,由行政院定之。」、同法第17條規定:「期間之計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民法之規定。」;民法第122 條規定:「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而訴願人住居新北市、訴願機關所在亦在新北市,依訴願扣除在途期間辦法第2 條規定,自無在途期間可得扣除。

㈡本件原告於101年5月10日收受原處分書,此有被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原訴願卷第12頁),原告係住居新北市三重區,訴願機關所在地新北市板橋區,此均為兩造所不爭執之事實,準此計算原告之訴願期間,應自101年5月11日起算30日,計算至同年6月9日滿30日,惟是日適逢星期六之休息日、翌日(10日)為星期日之休息日,依法自應順序展延至同年月11日(週一),始為訴願期間之末日。

㈢原告提起本件訴願,係採將訴願書於101 年6月8日向郵局以掛號交寄由郵務人員為送達,而郵局郵務人員於同年月9 日向被告投遞成功,此有各類掛號郵件查單可稽(見本院卷第55頁),併為兩造所不爭執之事實,則依上開法文規定,自應以此期日為被告收受訴願書之期日至明,則原告提起本件訴願,顯未逾30日之法定不變期間,應可認定。

㈣被告內部收發人員作業程序雖於101年6月11日始登記收文(縱依此期日為訴願書送達之日,原告之訴願期日亦未逾期。),嗣於同年月14日始於訴願書上登記收受日期為同年月14日(見訴願卷第2 頁),此要係被告內部作業程序,揆諸上開法文並非規定係以被告機關內部收發人員作業程序所登記於訴願書上之日期,作為被告收受訴願書之期日,自不得以此期日作為被告收受訴願書之依據至明。

㈤基上,訴願決定以被告於同年月14日始收受訴願書,已逾30日法定不變期間,程序不合法,而為訴願不受理云云,於法核屬有違,應可認定。又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若屬羈束處分,因僅生該處分是否適法之問題,高等行政法院依法可自行審查,縱訴願機關以程序不合為不受理之決定,自不須將訴願決定撤銷發回;但若屬裁量處分,則因行政訴訟僅得審查行政處分是否違法,至其裁量是否適當,應由受理訴願機關負責審查,除非當事人明白表示不欲就裁量之適當與否為爭訟外,為保障當事人審級(訴願)利益,自得將原訴願決定撤銷,由受理訴願機關重為決定(高等行政法院89年度第 2次法律座談會第6 號提案結論參照)。本件原告於本院言詞辯論時表示請求撤銷訴願決定以維程序利益,而訴願管轄機關之訴願決定,程序上既有違誤,已如前述,則原告訴請撤銷訴願決定,即無不合,應予准許。另被告所作成之原處分,係屬裁量處分,而裁量處分考量訴願機關有對行政處分適當與否審查之功能,行政法院僅審查行政處分是否違法,且原處分之裁量處分涉及判斷餘地之專業事實,由於行政法院僅能審查行政處分之違法性,有關原處分之合理性、合目的性應由行政體系自我審查,訴願決定機關必須審視原處分所涉各項因素,始得作成訴願決定,是以訴願階段之審查對人民權益保障具有實益,為保障原告之審級利益,本件訴願機關所為不受理決定違反原告權益保障之旨,是本件應將訴願決定撤銷,由被告檢卷送請法定管轄訴願機關即新北市政府重為適法之訴願決定。至於兩造其餘有關實體上之主張,應由訴願管轄機關就原處分詳予審酌,為適法之決定。另本院於現階段尚無從就原處分逕為判斷,尚非認為原處分撤銷之請求為無理由,故認實質上原告已獲全部勝訴判決,自毋庸併為原告其餘之訴駁回之諭知(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法律座談會提案及研究結果法律問題第16號研討結果),附此敘明。

六、本件主要爭點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之必要,併予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依法繳交上訴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79號於民國 102 年 03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空氣污染防制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