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5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51號
- 原告
- 李志青
- 被告
- 新北市政府
- 代表人
- 朱立倫(市長)
上列當事人間藥事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本院102 年度簡字第51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2年7月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5 日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2年7月1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3、115頁)。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6條第2項後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