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4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51號

藥事法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李行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51號

原告
李志青
被告
新北市政府
代表人
朱立倫(市長)

上列當事人間藥事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本院102 年度簡字第51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2年7月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5 日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2年7月1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3、115頁)。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6條第2項後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抗告狀並應記載抗告理由,表明關於原裁定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定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51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藥事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