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他字第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他字第5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代表人
- 張清埤(院長)
- 相對人
- 張正榮
上列原告即訴訟救助聲請人與被告新北市政府間低收入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係原告提起低收入事件,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民國101年5月1日以101年度救字第53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上開訴訟經本院101 年度簡字第84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原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用額新台幣2千元,爰確定為如主文所示。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