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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行執字第4號

強制執行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行執字第4號

聲請人
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李坤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間,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於102年4月18日具狀請求執行相對人歸還GS-7693號車牌兩面、行車執照及請求執行損害賠償新臺幣10億元之強制執行事件:

一、經查未據聲請人提出執行名義及繳納執行費用,茲限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一)本件聲請執行之執行名義正本(含確定證明書正本)(二)繳納請求執行相對人歸發還GS-7693號車牌兩面及行車執照所應繳納之執行費3000元,及執行損害賠償新臺幣(下同)10億元所應繳納之執行費80萬元(以10億元乘以千分之八為計),合計應繳納執行費80萬30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至於聲請人本件提出聲請,就其狀載主旨事項所表明本庭原102年度執字第9號裁定,經查係已駁回聲請人前聲請執行之聲請,而經送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抗告中;聲請人本件於102年4月18日再具狀請求執行相對人歸還GS-7693號車牌兩面、行車執照及請求執行損害賠償新臺幣10億元之強制執行事件,爰由本院依上開聲請事項,分案本件102年度行執字第4號受理,特並敘明,

三、爰依行政訴訟法第306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及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上開補正事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元佑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行執字第4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強制執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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