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115號
- 原告
- 林榮焜
- 被告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代表人
- 李慶華(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因綜合所得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桃園縣桃園市○○街000 號,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 項之規定,應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15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綜合所得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