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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50號

營業稅罰鍰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陳鴻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50號

原告
永宏基樂器有限公司
代表人
張東明
訴訟代理人
施博文 會計師
被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代表人
李慶華(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桃園縣桃園市○○街000 號,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 項之規定,應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鴻清

書記官 傅淑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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