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5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50號
- 原告
- 永宏基樂器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張東明
- 訴訟代理人
- 施博文 會計師
- 被告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代表人
- 李慶華(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桃園縣桃園市○○街000 號,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 項之規定,應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