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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137號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行政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楊志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137號

原告
鄭麗珠
被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
代表人
袁國治

上列當事人間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始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此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乃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因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不服被告民國106年6月12日北市監裁字第20-AFV065D36號、第20-AFV065F32號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裁決書,起訴請求撤銷上開裁決處分。然查,原告所不服之上開二裁決書(即原處分),雖經原告於106年9月11日提出訴願書,然甫經被告於106年9月19日以北市監稽字第1060126108號函檢送被告訴願答辯書為訴願答辯中,其訴願程序尚在進行中,尚未經訴願決定,亦無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之情,此除有被告機關上開函文及訴願答辯書足憑,並經本院於106年9月27日電話公務紀錄確認在案,從而揆諸首揭規定,原告提起本件撤銷訴訟,依首開說明,其起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志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抗告狀並應記載抗告理由,表明關於原裁定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定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芷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137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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