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再字第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再字第3號
- 再審原告
- 曹淑美
曹原瀚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間地價稅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移送本院管轄,再審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以程序不合法駁回再審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再審原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77條第1項規定,另提出「再審之訴補正狀」,並表明:㈠當事人稱謂(應為「再審原告」、「再審被告」,而非「聲請人」、「相對人」)、㈡聲明不服之判決及提起再審之訴之陳述(似應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05號確定判決)、㈢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似應為:一、原確定判決廢棄。二、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含復查決定〉均撤銷。)、、㈣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再審原告原係以聲請再審狀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再審,本件自應再以再審之訴補正狀詳為表明再審理由。)、㈤再審之訴狀之繕本或影本(含所檢附之證明文件);致有程序上之欠缺,應予補正。
二、按再審之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1項、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致有程序上之欠缺,而應補繳。
三、再審原告應另提出上開所示補正後之再審之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一份,並應簽名或蓋章。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