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0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全字第5號

聲請假扣押行政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李行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全字第5號

聲請人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代表人
陳依財
相對人
林毓筠

上列當事人間因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由陳依財為聲請人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第169條第1項及第170條至前條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本文、第176條及第177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揭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查聲請人聲請時被告之代表人原為黃國珍(代理關務長),而於民國107年7月16日由陳依財接任關務長,因聲請人委任代理人因而續行程序,嗣本院於裁定送達後,陳依財關務長尚未聲明承受訴訟,因而發生當然停止,嗣陳依財關務長於107年8月15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聲明承受訴訟狀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自仍應由本院裁定;又其所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6條,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抗告狀並應記載抗告理由,表明關於原裁定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定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吳沁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全字第5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扣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