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0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73號原 告 八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瑞瑜 樓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律師 被 告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何弘能 訴訟代理人 羅明通律師 朱秀晴律師 白杰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公務所所在地為台北市○○○路○號,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 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抗告狀並應記載抗告理由,表明關於原裁定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定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葉芷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