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7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73號
- 原告
- 八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瑞瑜
- 法定代理人
- 樓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律師
- 被告
-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 法定代理人
- 何弘能
- 訴訟代理人
- 羅明通律師
朱秀晴律師
白杰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公務所所在地為台北市○○○路○號,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 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