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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73號

政府採購法行政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李行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73號

原告
八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瑞瑜
法定代理人
樓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律師
被告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何弘能
訴訟代理人
羅明通律師

      朱秀晴律師

      白杰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公務所所在地為台北市○○○路○號,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 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抗告狀並應記載抗告理由,表明關於原裁定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定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葉芷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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