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7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170號
- 原告
- 謝清彥
- 被告
-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
- 代表人
- 林志雄
上列當事人間不服監獄處分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年12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聲請訴訟救助事件108 年度救字第18號事件,前經本院駁回確定在案。)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