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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70號

不服監獄處分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9 日

法官李行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170號

原告
謝清彥
被告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
代表人
林志雄

上列當事人間不服監獄處分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年12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聲請訴訟救助事件108 年度救字第18號事件,前經本院駁回確定在案。)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抗告狀並應記載抗告理由,表明關於原裁定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定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沁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70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不服監獄處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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