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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字第495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陳伯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字第495號

原告
鄭金興
被告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表人
李忠台
訴訟代理人
劉帥雷 律師

      蔡承學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交通裁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續行訴訟程序,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0年九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在本院行政訴訟庭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

二、查本院受理108年度交字第495號交通裁決事件,因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0條所定3個月之舉發期限,究竟是以舉發通知單作成時,即可據為認定是否已逾3個月之舉發期限,抑或於舉發通知單作成後,尚待舉發通知單合法送達給受舉發人時,始可作為認定之準據?高等行政法院實務上有不同見解,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108年度交上字第254號裁定移送最高行政法院統一裁判見解,因最高行政法院於110年2月25日以109年度交上統字第1號作成判決,有該判決書在卷足憑,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並續行訴訟。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7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伯厚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柔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字第495號於民國 110 年 09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交通裁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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