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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再字第5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陳伯厚

再審原告
陳柏舟
再審被告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表人
李忠台 住同上
設新北市○○區○○路○段000號2樓

一、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因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本院110年度交再字第5號行政訴訟判決及裁定提起上訴及抗告。查本件再審之上訴及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上訴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抗告按件徵收新臺幣300元,均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及抗告,特此裁定。

二、再審原告對於本件提起訴訟救助,經本院於110年9月17日以110年度救字第1號駁回聲請,再審原告提起抗告,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110年12月10日以110年度抗字第29號抗告駁回(再審原告又對於110年度抗字第29號抗告,聲請訴訟救助,亦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110年11月19日以110年度救字第751號駁回聲請),附此敘明。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伯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柔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再字第5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交通裁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