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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29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蘇嫊娟劉正偉陳雪玉

抗告人
陳柏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救字第1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對於交通裁決事件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元,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亦為抗告的合法要件。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救字第1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訴訟救助之聲請,業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9日以110年度救字第751號裁定駁回,該裁定已於110年11月25日送達。又本院審判長於110年11月1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繳裁判費300元,該裁定已於110年11月5日送達,此有送達證書(本院卷第35頁)附卷可稽。抗告人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臨櫃繳費查詢清單(本院卷第39至51頁)在卷可據,顯已逾補正期限,是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審判長法 官 蘇嫊娟

法 官 劉正偉

法 官 陳雪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抗字第29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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