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救字第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救字第1號
- 聲請人
- 陳柏舟
- 相對人
-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 代表人
- 李忠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交通裁決事件(本院110年度交再字第5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即再審原告與相對人即再審被告間交通裁決事件,即本院110年度交再字第5號案件,而原告上開本案業因再審不合法及再審無理由經本院於110年9月17日裁定及判決駁回,此有本院110年度交再字第5號卷證足憑,亦即本案已無勝訴之望,則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經核於法即顯難准許,自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伯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