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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救字第1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陳伯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救字第1號

聲請人
陳柏舟
相對人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表人
李忠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交通裁決事件(本院110年度交再字第5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即再審原告與相對人即再審被告間交通裁決事件,即本院110年度交再字第5號案件,而原告上開本案業因再審不合法及再審無理由經本院於110年9月17日裁定及判決駁回,此有本院110年度交再字第5號卷證足憑,亦即本案已無勝訴之望,則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經核於法即顯難准許,自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伯厚

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3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柔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救字第1號於民國 110 年 09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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