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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8號

返還溢領補助款行政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楊志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8號

原告
國軍退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北市榮民服務處
代表人
林火土
被告
林睿駿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溢領補助款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戶籍雖設於基隆市○○區○○路000○0號,然被告實際之住所乃在臺北市○○區○○○路 0段000巷00號2樓,此有本院卷附被告另案民事訴訟答辯狀所載現住地為憑(見本院卷第89頁),並經本院再以公務電話紀錄確認無誤在案,為此本案依行政訴訟法第14條第 1項之規定,自應由上開被告住所所轄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志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抗告狀並應記載抗告理由,表明關於原裁定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定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楷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8號於民國 110 年 0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溢領補助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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