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5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字第249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楊志勇

原告
鍾宏仁
訴訟代理人
張宜斌律師
被告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二樓

上一代表人 李忠台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新北裁催字第48-C0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交通裁決事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1年2月16日新北裁催字第48-C00000000號交通裁決,提起行政撤銷訴訟,此有原告行政訴訟起訴狀及陳報狀在卷足認,而查上開裁決書係於民國111年2月16日由原告簽收裁決書在案,此有被告送達上開裁決書之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35頁)附卷可稽,原告提起行政撤銷交通裁決訴訟之期間即應自111年2月17日起,扣除在途期間2日,算至末日為111年3月20日為星期日,順延至111年3月21日(星期一)即已屆滿。原告遲至111年4月12日始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有本院收狀戳可按,顯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提起本件訴訟,依首開法條規定,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6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志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3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楷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字第249號於民國 111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交通裁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