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1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4號

聲請迴避行政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張筱琪莊佩頴古秋菊

聲請人
郭俊哲
相對人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法定代理人
李忠台 住同上
住○○市○○區○○路0段000號2樓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迴避事件(本院111年度聲字第13號),聲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行政訴訟聲請法官迴避狀。

二、按「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有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至第六款情形之一。二、曾在中央或地方機關參與該訴訟事件之行政處分或訴願決定。三、曾參與該訴訟事件相牽涉之民刑事裁判。四、曾參與該訴訟事件相牽涉之公務員懲戒事件議決。五、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六、曾參與該訴訟事件再審前之裁判。但其迴避以一次為限」、「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八條之規定,於本節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19條及第20條分別定有明文。再聲請法官迴避制度,其目的無非在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若該訴訟事件業已終結,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自不得再聲請法官迴避(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128號裁定要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院111年度聲字第13號聲請迴避事件(下稱系爭事件)已於民國111年6月9日經承審合議庭法官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下稱系爭裁定)而終結,並於111年6月15日送達系爭裁定正本予聲請人收受,此經本院調取系爭事件卷宗核閱無訛,而聲請人於系爭事件已終結後之111年6月17日始具狀聲請系爭事件合議庭法官迴避,有行政訴訟聲請法官迴避狀上之本院收狀戳章可查。依前開說明,系爭事件既已終結,系爭事件合議庭法官已無應執行之審判職務,是其聲請法官迴避,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300元。

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行政訴訟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筱琪

法 官 莊佩頴

法 官 古秋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佩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4號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