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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5號

聲請迴避行政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黃若美

聲請人
郭俊哲
相對人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表人
李忠台 住○○市○○區○○路○段000號2樓
設新北市○○區○○路○段000號2樓
統一編號:000000000H號

護照號碼:MMM0000000號

上列聲請人因原告郭俊哲與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聲請迴避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第三人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參加訴訟,須訴訟之結果,將損害該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始得為之。

二、本件(具體理由,略)。聲請人聲請參加訴訟,不符首開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43條第2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下略)註:本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43條第3項規定,得抗告。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若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抗告狀並應記載抗告理由,表明關於原裁定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定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文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5號於民國 111 年 04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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