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字第71號
- 原告
- 朱雲琴
- 原告
- 陳怡君
- 被告
- 新北市政府
- 代表人
- 侯友宜(市長)
上列當事人間老人福利法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1日所為112年度簡字第71號裁定正本及原本,有應行更正之處,爰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第2頁第11行關於「12,965」部分,均應更正為「120,965」。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民事訴訟法第239條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而上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之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