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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字第71號

老人福利法行政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陳鴻清

原告
朱雲琴
原告
陳怡君
被告
新北市政府
代表人
侯友宜(市長)

上列當事人間老人福利法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1日所為112年度簡字第71號裁定正本及原本,有應行更正之處,爰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第2頁第11行關於「12,965」部分,均應更正為「120,965」。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民事訴訟法第239條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而上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之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鴻清

書記官 李玉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71號於民國 112 年 07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老人福利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