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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260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錢衍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2606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溫景順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7930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由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判決如下:

主文

溫景順持有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零點零玖壹柒公克)均沒收銷燬,包裹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貳個均沒收。

事實

一、溫景順前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32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3671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2 月確定,嗣於民國96年8 月7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0年3 月18日下午約2 、3 時許,在新北市○○區○○路某處,以新臺幣2,000 元之代價,向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阿琦」之成年男子購得甲基安非他命2 包(驗餘淨重0.0917公克),而無故持有之。嗣於100 年3 月25日晚上8 時4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150 巷口附近為警查獲,並扣得上開甲基安非他命2 包。

二、案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簽分後偵查起訴。

理由

一、查本案被告溫景順所犯並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而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適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第1 項、第284 條之1 之規定,由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且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扣案物品照片4 張在卷可稽(見100 年度毒偵字第2498號卷第4 至6 、15頁),復有甲基安非他命2 包扣案可資佐證。又扣案之白色結晶2 包(驗餘淨重0.0917公克),經送往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中心100 年4 月13日出具之航藥鑑字第1002033 號毒品鑑定書1 紙在卷可憑(見100 年度毒偵字第2498號卷第36頁),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洵堪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是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又被告有事實欄所列前揭犯罪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法所禁止持有之毒品,竟仍未經許可而無故持有,行為實有不當,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持有毒品之數量不多、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扣案之白色結晶2 包(驗餘淨重0.0917公克),經鑑定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業如上述,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至鑑驗用罄部分,因已滅失,不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併此敘明;又包裹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2 個,係用於防止甲基安非他命裸露、潮濕,便於攜帶施用,屬被告所有供其持有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淑美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 萬元以下罰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錢衍蓁

書記官 劉靜慧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2606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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