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73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簡上字第73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高照福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00 年度簡字第5138號中華民國100 年7 月26日所為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00 年度毒偵字第4194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原審以上訴人即被告高照福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累犯,判處有期徒刑5 月,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為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其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屬適當,應予維持,並引用如附件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
二、查本件被告上訴未載明其上訴理由,然本案事證已明,已如前述,原審認定之犯罪事實及量刑,均無違誤,是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本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371 條規定,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368 條、第373 條、第371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游璧庄到庭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