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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26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溫祖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269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高照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2 年執聲字第13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照福因犯附表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規定應依同法第51條第5 款至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權人,應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且此最後判決之法院,以判決時為準,不問其判決確定之先後。而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68年第6 次刑庭庭推總會決議、最高法院93年度臺非字第160號判決參照)。又若檢察官所聲請之法院並非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則該法院本無管轄權,該法院檢察署之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該法院即應從程序上駁回檢察官之聲請,始為適法(最高法院88年度臺非字第32號判決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惟如附表編號3 所示之案件,先經本院以101 年度重訴字第2 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因不服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就犯罪事實為實體審認後,於民國102 年2 月8 日以101 年度上訴字第3326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判決各1 份在卷可按。是本件最後判決之案件應為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案件,而該案之最後事實審法院為臺灣高等法院而非本院,是本件應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臺灣高等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始為適法,本件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溫祖明

書記官 李珮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3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妨害自由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8月           │
├───────┼───────────┼───────────┼───────────┤
│  犯罪日期    │100年4月11日下午某時許│99年5月23日晚間9時許至│100年9月12日凌晨某時許│
│              │                      │同年5 月24日晚間11時30│至同日上午10時30分許為│
│              │                      │分許為警查獲時止      │警查獲時止            │
├───────┼───────────┼───────────┼───────────┤
│偵查(自訴)機│新北地檢100 年度毒偵字│臺北地檢99年度偵字第13│臺北地檢99年度偵字第19│
│關年度及案號  │第4194號              │212號                 │743號                 │
├──┬────┼───────────┼───────────┼───────────┤
│ 最 │ 法  院 │新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灣高院              │
│ 後 ├────┼───────────┼───────────┼───────────┤
│ 事 │ 案  號 │100年度簡字第5138號   │99年度訴字第1446號    │101年度上訴字3326號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100年7月26日          │101年3月16日          │102年2月8日           │
├──┼────┼───────────┼───────────┼───────────┤
│ 確 │ 法  院 │新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灣高院              │
│ 定 ├────┼───────────┼───────────┼───────────┤
│ 判 │ 案  號 │100年度簡上字第730號  │99年度訴字第1446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3326號 │
│ 決 ├────┼───────────┼───────────┼───────────┤
│    │確定日期│100年11月11日         │101年4月2日           │102年3月12日          │
├──┴────┼───────────┼───────────┼───────────┤
│是否得為易科  │        是            │         否           │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
├───────┼───────────┼───────────┼───────────┤
│   備   註    │新北地檢101 年度執緝字│臺北地檢101年度執字第 │臺北地檢102年度執字第 │
│              │第1014號              │2798號                │1801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269號於民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