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657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6577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志勝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緝字第19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志勝以加害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陳志勝所為,係犯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又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憑,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於出獄之當日即再為本件犯行,未見矯治成效,法治觀念顯然薄弱,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手段、目的、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305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